业务范围: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发证日期:2019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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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保险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管理工作,加强分支机构搬迁的报批管理,严禁在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许可及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变更保险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二、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和退出指引(试行)〉》(桂保监发〔2012〕63号)、《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99号)的有关规定,在选用办公营业场所时应确保营业场所装修、面积等条件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三、各公司应加强保险分支机构搬迁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准确。
(一)保险分支机构拟搬迁地址的名称须与租用或自用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上地址名称保持一致。因行政规划导致现有街道名称或门牌号与职场权属证明上的街道名称或门牌号不一致的,需提交属地民政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上报保险分支机构地址搬迁申请材料时,公司须同时填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电子表格请在www.guangxi.circ.gov.cn网站下载),并随文附上拟搬迁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
四、各公司应加强保险分支机构搬迁的告知及客户后续服务工作,确保客户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一)保险分支机构搬迁前,公司应通过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告,预先告知客户搬迁日期、新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通讯方式将搬迁相关信息逐一告知客户
(二)保险分支机构应尽量选择在节假日或客户服务工作较少的时段进行搬迁,减少搬迁对客户服务工作的影响。
(三)获得保险监管部门搬迁许可后,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四)保险分支机构搬迁新址后一段时间内,公司应在原址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提示新营业场所的详细地址,同时应做好客户服务的衔接和配套工作,确保承保、保全、理赔等流程执行顺畅。
五、各公司应加强保险分支机构搬迁工作的管理,确保搬迁过程中保险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对未经许可擅自搬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