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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09:17]债权债务转让暨催收公告登报 全国性权威报纸
一、2018年债权转让公告登报范本
1、项目内容:广西玉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55%国有股权转让
2、标的企业简介:广西XX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年××月成立,为国有控股公司,主要从事机油冷却器、钢构件、柴油机运输支架和柴 油发电机四大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截止××年总资产××万,股东权益××万,总负债××万,净资产××万。
3、产权挂牌价人民币××万
4、收益保证金人民币××万
5、公告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时止
6、产权交易地址:××
7、联系人
8、电话
9、标的的详情可到××查询也可刊登WWW.预览详情××产权交易所
二、债权转让的前提是什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三、债权转让公告登报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转让方”,已更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汕尾市仁泰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受让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东粤惠转让[2016]04号),转让方已将下表所列的1323笔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生效法律文书等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该企业及其担保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据此,请有关借款人和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尽快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如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序号1-193号的债权利息截止日为2016年6月20日;序号194-1264号的债权利息暂计至2003年12月31日;序号1265-1323号的债权利息截止日为2016年6月20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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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2-2289681
汕尾市仁泰资产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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