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规定
[2013-08-16 13:31]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变更登记
受理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变更登记:
1、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2、变更注册资本。
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电 话:8269110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二十日
申请程序:
步骤一:领取或下载表格: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可到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变更申请书(或在工商局网站下载表格)。
步骤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请使用中文表述):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变更申请书;
2、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及投资者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登记注册证明(外方登记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广告管理制度;
8、广告经营业绩证明;
9、申请变更广告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步骤二:受理:接待人员在审核以上文件、证件齐备并符合要求后,开具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步骤三: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开据的日期,携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到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下列情况提交如下文件,具体步骤与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变更登记步骤相同:
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书;
2、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共同签署的股权并购申请书;
3、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外国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登记注册证明;
6、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资信证明;
7、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外方登记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9、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股东情况;
10、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各股东登记证明;
11、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各股东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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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外双方两年广告业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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