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规定
[2013-08-13 10:11]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立项、变更登记
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立项、变更登记
申请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电 话:8269110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二十日
申请程序:
步骤一:领取或下载表格:申请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立项,可到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书或在工商局网站下载表格。
步骤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请使用中文表述):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营各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名称、企业类别、注册地址、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及数额、申请的广告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者基本情况,对拟设立广告企业的投资计划;引进技术、设备的方案;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安排;广告经营技术及市场分析,综合经济效益论证等。
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外方登记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广告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广告承接、登记、审查、档案、财务制度等);
8、广告经营业绩证明。
步骤三:受理:接待人员在审核以上文件、证件齐备并符合要求后,开具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步骤四: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根据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开具的日期,携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到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中外合营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范围条件和步骤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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