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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11:45]《新疆法制报》官网 新疆法制报广告部 法治类省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倪特·哈里木别克,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8806224614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马达提,公民身份号码:652522196201154627
抵押物共有人:哈里木别克,公民身份号码:65252219560118461X
你们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5)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1124号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2015)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1123号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19426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4年10月15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肆万捌仟柒佰肆拾肆元叁角玖分(小写:448744.39元);利息人民币:玖仟叁佰柒拾元伍角叁分(小写:9370.53元),罚息人民币:陆拾陆元捌角(小写:66.8元)复利人民币:壹佰贰拾贰元肆角伍分(小写:122.45元),应还款总金额人民币:肆拾伍万捌仟叁佰零肆元壹角柒分(小写:458304.17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447号
借款人(抵押人):邱军平
保证人: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邱军平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了编号:银2014个字/第147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编号:银2014个字/第140179号《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银2014个字/第140179号《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保证人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编号:银2014个字/第147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上盖章。贷款金额人民币391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5619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分别于2024年10月18日、10月3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4年10月25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要求保证人在2024年11月7日前履行保证担保义务。截止2024年11月11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72205.50元,利息人民币4563.10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387.86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11月12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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