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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14:12]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内容 全国性报纸广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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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CreditAssignment)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法律咨询:
债权转让一般是通知债务人就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我可以在原合同中约定债权转让必须经过受让人同意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可不可以这样约定的?结果是本协议生效,但不具有对第三方对抗的效力吗?
律师解答:
可以这样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债权不同于物权,只要约定合法就是有效的,不存在对第三方的对抗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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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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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通安全周刊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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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则美、李启宁、樊素华、周开泰(债务人):你们于2013年8月15日与申请人(债权人)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授信协议编号:139999100588043517)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该银行向你方提供总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的贷款额度,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现债权人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向本处提出申请,称:你方依据合同约定,共向招商银行支用贷款人民币柒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自2016年5月21日起,即未再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利息。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宣告上述贷款项下形成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你方立即偿还贷款,现已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本处受理上述申请后,已按合同约定方式开展了核实工作,但至今未收到你方提出的异议或确认。为充分保护你方权益,现本处采用公告形式再次向你方核实债务的履行情况,公告期为60天,如你方对债权人的上述主张有异议,请于公告期之内,回函或亲临本处提出意见,并提出相关证据材料(如还款凭证);未提出意见或虽提出意见但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你方主张,则视为你方同意债权人主张,本处将根据你方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可持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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