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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创刊于1991年1月3日,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的全国性经济类专业报纸。目前为周三刊,周一、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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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丢失罚款吗?处罚标准

时间:[2018-03-08 16: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1000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

  第五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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