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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4 17:47]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以终止期限当日的24时为准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以终止期限当日的24时为准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3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A公司未为申请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8年3月9日14时,被申请人A公司为申请人李某出具了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双方落款时间为2018年3月9日。申请人李某回家途中于3月9日15时1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右小腿粉碎性骨折,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一个月内申请人李某多次告知被申请人A公司为其申请认定工伤,A公司答复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拒绝为李某申请认定工伤。李某一个月后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请求仲裁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8年3月9日24小时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当日期限是以零点至签字时间为准,还是以终止当日的24时为准。
仲裁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即劳动合同期限已满或者劳动者退休、死亡以及用人单位灭失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彼此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的2018年3月9日,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终止生效的时间应为3月9日24点,而不是双方签字的时间。所以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李某的仲裁请求,双方之间2018年3月9日24小时存在劳动关系,即申请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与被申请人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沧州市吴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立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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