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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4 17:47]这起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该谁来负?
案情简介
2019年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地施工人员赵某前来申报工伤,但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据。个人叙述在建筑工地粉刷外墙时,摔伤昏迷,后被工地工友送往医院救治,头部多处受伤、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危重。区人社局审核材料后依法受理,并向该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经查明事实后,依据第14条第1项之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的受伤属于工伤。
争议焦点
伤者赵某与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如何确认。伤者提出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姚某,后姚某招用伤者从事该工地4号楼的粉刷工作,伤者理应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伤者与A公司的法院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和姚某之间为承包关系,二审法院以诉求人没有承包关系的诉求纠正了一审法院认定赵某与第三人姚某的承包关系,但未明确赵某与第三人姚某之间的关系。
案件分析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本就保护受伤职工的利益,而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近年来在发生工伤伤害后,包工头与建筑公司互相推诿,维权困难,这一现象屡屡发生。《建筑法》对于承包和分包有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已经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理应受到相应法律制裁,属于单位违法在先,还在利用违法层层分包的用工模式来规避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严重违背了诸多法律的立法宗旨,如果将建筑工程层层分包认定为合法承包关系的话,那么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违背了《建筑法》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笔者认为基于建筑工地用工的特殊性,在工伤认定方面应该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在施工单位不违法的前提下合理界定承包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
另外,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应加强对建筑公司与建筑工人培训与指导,避免出现项目参保,工人没参保这一乱象。由于当前建筑业层层分包现象较为严重,管理混乱,许多工地职工进出场,公司并不掌握,发生事故后,矛盾频发。同时,许多工地工人对于工伤保险政策不甚明了,自己是否参保也不知情,这也是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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