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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4 17:46]一个电话帮助讨回3000元工资
“一个电话就拿到工资了,区仲裁院的咨询电话还还真挺管用!”近日,润州区仲裁院工作人员接到一位王先生的感谢电话。
原来,王先生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人员,2020年受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王先生所在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要求王先生签订疫情期间不发工资的协议,王先生感觉很不合理。正当一筹莫展时,突然想起年前缴社会保险时在公告栏上贴出的区仲裁院对外咨询电话,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拨通了,向仲裁院咨询单位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强制与劳动者签订不发工资协议?
处理结果
工作人员得知王先生的诉求,立即与工作单位取得联系,耐心细致的进行沟通,了解其经营困难并告知因疫情影响下的工资发放规定,鼓励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疫情期间工资发放问题,不得强制。引导企业正确处理疫情下的劳资纠纷问题。最终在仲裁院工作人员调解之下,当天下午王先生就拿了2月份工资3000元,同时用工单位也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好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
案情评析
在疫情期间,娱乐、餐饮、商场等行业受到了较大影响,一方面不得不面对营业收入的锐减,另一方面仍需支出高额的人力等成本,为此很多企业都在寻求着各种途径降低成本。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就想强制与职工签订不发工资协议来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借此仲裁员提醒用工单位,这种行为很可能会为单位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协商调整薪酬的,不得低于镇江市最顶工资标准。因此用工单位不得“强制”与员工签订协议,放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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