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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4 17:45]如何界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
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某汽车生产公司,诉称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具体事实:2019年7月7日上午7点30分,申请人在上班打卡之后,带领本工作班职员20余人前往办公大楼前抗议公司在绩效工资分配比例方面严重不公,要求重新调整奖励比例(在此之前,申请人已多次以其他形式向公司反映过该问题,公司也已经召开过班组长会议,对奖励比例的设置做出了说明)。由于王某的带头停工行为,导致早班期间公司职工聚集围观,耽误公司2小时的生产,造成经济损失45万元。被申请人遂以申请人罢工闹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法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的为重大损害),影响恶劣为由,给予申请人开除处分。
申请人接到处分决定后不服,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并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向本会提起反仲裁申请,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请求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因罢工造成的经济损失45万元。
争议焦点:1、停工、旷工、罢工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区别。2、如何界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3、如何界定“重大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申请人王某工作期间聚众抗议,一方面事出有因,而此因能不能作为缺勤的正当理由是关键因素。如果是为私人事务既没有请病假也没有请事假,可以认定为旷工;本案中申请人是在处理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受劳动法调整的事务,则认定旷工显属不妥。罢工的权力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既没有明确地支持,也没有明确地反对。在此背景下,考虑到罢工的话语语境,再结合本案中申请人实际上只是耽误生产2小时,认定罢工亦非最佳选项。停工,停止生产的意思。本案中申请人由于工资福利的问题停止生产2小时,向上边反映(抗议)诉求,应当认定停止生产的理由是正当的。综合上述分析,应当认定申请人缺勤2小时为停工行为。
另一方面申请人确实耽误了生产,造成了被申请人经济损失45万元,且被申请人公司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的为重大损害。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指出:“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同时规定由于法律不便对“重大损害”进行认定,指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45万元当然是较大的数目,但是结合被申请人公司年产值数十亿的规模,45万元又变得较小了,且可以通过加班等形式进行挽回。因此认定为重大损害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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