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质量负责;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江苏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生产者应当跟踪观察其生产的消费品安全状况,收集消费品缺陷信息,建立健全消费品追溯体系,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警示消费者、实施召回等措施。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包括缺陷消费品的名称、型号、生产和销售数量、事故内容等基本信息、缺陷情况和召回措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召回计划报告,应当通过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召回公告,并通过热线电话、网络等便利消费者的方式接受咨询。消费者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办法》同时规定,消费品缺陷尚未消除的,不得重新投入市场。
据悉,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上对产品安全监管的通行做法,早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美国、日本、欧盟等就陆续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我省自2013年起至2019年10月底,共对192家企业生产的257款302.5万件产品实施了召回,建议36家企业生产的45款、29.1万件产品实施整改。召回产品的范围也由童车、儿童玩具扩大到儿童安全座椅、儿童家具、儿童服装、电子电器等30余类日用消费品。
“召回不等于产品质量差,而是企业消除产品缺陷采取的主动措施,主动召回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针对社会各界对召回的认识误区,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上对产品安全监管的通行做法。
市场监管部门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在遇到产品安全事故、故障或发现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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