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货物进口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
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故遗失的,车辆合法所有人应当自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补发申请,超出规定受理时限的,海关不予受理其申请。其他货物证明书一律不予补发。
办事依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办事程序
第一步: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故遗失的,当前合法所有人可向原进口地海关申请补发,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如实说明车辆及证明书合法获得的来源,以及丢失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代理权限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为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的,需提供原进口单证复印件,其他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获得证明;
(三)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受案证明;
(四)在《中国国门时报》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类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补发手续的,还应当递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步:现场海关海关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原进口事实和证明书签发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无误的在《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批单》上批注初审意见,填写《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换发、补发联系单》并制作关封,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带至上海海关监管通关处。
第三步:监管通关处审核无误后,向公安部门核查上牌信息,经核实无上牌信息的,向申请人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
办事对象义务
一、需向现场海关交验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如实说明车辆及证明书合法获得的来源,以及丢失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代理权限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为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的,需提供原进口单证复印件,其他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获得证明;
(三)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受案证明;
(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类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补发手续的,还应当递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需向监通处交验材料:
现场海关制作的关封,内附《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换发、补发联系单》、《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批单》和申请资料。
办事机构义务
一、现场海关经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核对归档资料后,手工填制《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换发、补发联系单》和《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批单》并制作关封;
二、监管通关处经审核有关随附资料,审核同意后并与公安部门核对上牌信息无误后,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
1、下载登报挂失声明申请表
2、认真填写登报挂失声明表格、盖章、汇款
3、表格扫描件及汇款凭证发送至邮箱或传真
4、报社出具登报受理回执单
5、刊登报纸 办理完成
注:报社收到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当天出具受理挂失回执单(挂失单位可凭此回执单,到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补办有关单证手续)
电话:010-56013613 、010-56192848
手机:13811212117
传真:010-67337417
Q Q :2524026688
邮箱:zggmsbgg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