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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中山市晶和灯饰配件厂

时间:[2020-04-04 12:12]

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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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山市晶和灯饰配件厂

申请人中山市晶和灯饰配件厂因持有的普通支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公示催告申请人:中山市晶和灯饰配件厂。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号码1030443050104915,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海州支行,出票人中山市晶和灯饰配件厂,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04-02刊登版面:三版